通告 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事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通告如下: 房屋出租人存在下列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 四、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存在下列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二、房屋承租人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中介或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房屋中介、用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承租、用工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违法经营租赁业务。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举报 举报线索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