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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晚报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统一城镇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市区范围内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在明年底前实施到位。 限额标准统一为7万元 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统一为7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报销的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20%、15%、10%;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90%、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5%、10%、5%;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0%、5%、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各地原有标准执行。 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相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3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5万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元,最低不低于元;在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元,最低不低于元;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标准为元;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线为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市内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次数可合并计算。 经批准转市外个人先付5% 统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外地住院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经批准转盐城市外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规定可转诊医疗机构的(医院、医院等16家医院),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5%。 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非规定可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25%;异地安置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医疗,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视同转外地医疗。 转盐城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 据了解,该结算标准在市区范围内(含市直、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在明年底前实施到位。 盐城晚报记者 曹恒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