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盐城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全市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红黑名单”管理。 规定指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等8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增加抽检频次,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规定还指出,符合连续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评定达到A级等3项标准的企业,将列入“红名单”。 我市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期通过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将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有失信行为将撤销其称号;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在公布期限届满时,转入备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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