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各县(市、区)盐务局、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市食药监局城南分局,响水盐务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5号)的要求,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现就盐改过渡期食盐批发销售信息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盐城市批发销售食盐产品的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三、应告知的主要信息 主要信息包括:1.《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定点生产及批发许可证号等; 2.《食盐产品信息表》:食盐品牌名称、包装规格、食盐质量标准代号及碘含量标准范围、计划销售数量、批发价格、运输方式及路线、食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四、告知主要信息的方式 在盐城市经营食盐产品的食盐批发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在拟销售的食盐产品进入盐城市前10个工作日以上,主动将《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和《食盐产品信息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盐城市盐务管理局或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或食盐品种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 五、有关要求 各级盐务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要高度重视盐改过渡期食盐批发销售信息告知工作,做好企业信息管理工作,及时跟踪分析食盐批发销售信息,实现有目标、有重点的管控。要切实加强对进入盐城市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监管,将食盐批发销售信息告知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在盐城市经营食盐产品的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该积极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如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如实告知相关事项,各级盐务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盐城市盐务管理局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