瓢城网 盐城最具影响力的网络媒体新闻.热点.爆料.百科.交友.活动.品牌. 小编15 ▼ 据网友发帖爆料: 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抬头村一组斗龙港防洪大堤上不法商人曹某违建商业用房,房子地基打在河底,次前曾有人举报,后防爆大队派人来试图叫其拆除违建,曹某不但没拆,还在村书记“鼓励”下又重新建了钢结构高楼! 发帖网友还上传了相关法律条文,佐证防洪大堤上违章建房违法。 发帖网友感叹:是谁给他这么大的勇气知法犯法!我国水法明确规定,防洪大堤上不允许任何人建筑! 编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希望盐都区大冈镇政府镇长大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职责,给举报人和全市人民一个满意回复!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