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2-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辖区内农资经营行为,促进守法诚信经营,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制定了《盐城市农资经营规范(试行)》,请各农资经营门店遵照执行。支队也将适期在全市遴选一批农资经营规范化建设较好的门店,予以授牌。

盐城市农资经营规范(试行)

一、农资经营是指主要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农资经营店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农(兽)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

二、农资经营店应有与所经营的农资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经营农(兽)药的,店铺营业面积30M2以上,附属仓储库房应达到50M2以上,农(兽)药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农资储存应当分为退货区、合格区、不合格区分别存放,各区应当有明显标志。

三、农资经营场所应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资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农资经营者购进农资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批准文号等许可证明文件,对所经营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

五、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存等农资经营档案。进货台账记录购进的农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农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六、经营农资应当有具备与所经营的农资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销售农资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动(植)物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资,正确说明所销售的农资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销售限制性农药和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制订急救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急救用品。

七、诚实守信经营。经营的农资明码标价,店内质量承诺明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

八、销售农(兽)药的,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资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九、农资经营应当有质量负责人,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在农资经营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农资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十、门店装璜标识美观,管理文明规范,应用先进智能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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