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3日公开宣判原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兴国受贿、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李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暂扣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的有关房产依法拍卖,得款上缴国库,余款抵作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李兴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4万元。年2月至年12月,被告人李兴国在担任东方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东方公司资金、东方公司所有的金东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归个人使用,合计.49万元,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兴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兴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官莫伸手,伸手必抓! 同意的点! 来源:盐城镜鉴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