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盐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专题解读“执行不能”相关问题,并对外发布多起典型“执行不能”案件。 今年5月,市委书记戴源专门就全市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出批示。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盐城法院以一往无前的战斗姿态,团结拼搏、攻坚克难,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组织推动力度全面加强,市中院和28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执行声势声威持续壮大,1至7月,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件,同比上升35.4%,到位标的额22.34亿元。执行外部环境不断优化,赢得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决战总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除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之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到此 小编必须卖个关子 具体借助典型案例对“执行不能”的系列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