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白癜风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023/5784188.html 导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守东、孙同梅与卢翠英、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案()苏09民终号》中判决:婚外情期间产生的金钱纠纷,即使无法认定为借贷关系但仍可以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归还。 案件事实:王超系卢翠英的儿子,金守东曾通过银行卡将元、元分别汇入王超账户内。后金守东与卢翠英通话,要求卢翠英还款。卢翠英与金守东系婚外情人关系,孙同梅系金守东的妻子。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卢翠英是否应当承担涉案款项的偿还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 3.法院判决:本案中,金守东系基于与卢翠英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根据卢翠英的指示转款,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孙同梅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行为既侵犯了孙同梅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尽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卢翠英没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但是,人民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案件审理中应始终注重价值引领和行为指引。为了体现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职责担当,根据本案实际,本院直接判令卢翠英向孙同梅返还元款项。 详细内容请见:《金守东、孙同梅与卢翠英、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案()苏09民终号》 编论:宋雪玲 导论:陈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