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父亲社保卡替病母买药母女均被判诈骗 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前天,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给有些人敲响了警钟。 75岁的邹某家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岁,患有脑梗塞、冠心病,长期住院治疗。两个女儿都在萧山居住,年,邹某夫妇也搬到萧山。 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 起初,因诸暨的社保卡不能在萧山使用,周某每次拿着父亲老周的社保卡,医院、医院的门诊配药。后来,萧山也能用诸暨的社保卡了,邹某便让周某医院的门诊配药。 从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64元。 老周因长期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虽意识清醒,但已无法说话,故他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 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8元。母女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今年8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天,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元。 冒用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心!社保卡不能这么用!这些行为,一旦有了,那毫无疑问就是欺诈,属于诈骗罪,要入刑的。 冒名使用 采用冒名就医购药等虚假手段,骗取基金的。 借予他人 将本人社保卡给他人、定点单位、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基金损失的。切记,借给家人同样是不允许的。 伪造病历、票据 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的,视为医保欺诈。 倒卖药品 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基金,非法牟利或不当得利的。 一张小小的社保卡毁掉一家人的幸福,此案给人敲响警钟。 内容源于江海晚报/百米生活盐城编辑整理,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