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引导基金加快我区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强区战略目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城融合,规范设立和运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67号)、市政府办公室《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管委会或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产业经济。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汽车、电子信息、光电光伏、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现代服务、大智能、大健康、大文化及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初步预算为30亿元,-年分期到位,基金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到位情况进行调整。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省、市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

(四)引导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收益;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由区财政局、经发局、招商办、金融办等部门单位牵头,可以分别设立汽车产业引导基金、电子信息产业引导基金、光电光伏产业引导基金、新能源汽车产业引导基金、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产业引导基金、大智能产业引导基金、大健康产业引导基金、大文化产业引导基金、高新技术创投基金等10支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到位情况进行调整。同时,为充分利用并购方式,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配合招商引资,可由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并购基金,与专业团队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的境内外并购。2第二章管理与决策第五条引导基金采取评审、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办公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组成。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管委会领导任主任委员,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引导基金常设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第九条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性。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投资、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和产业领域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第十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含子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并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方案,提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引导基金办公室初审并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实施投资。3第三章投资原则与方式第十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据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设立子基金(含并购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等方式。

(一)参股设立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子基金或并购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二)直接投资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到项目、企业的投资行为;

(三)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和市场化基金参与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场化基金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引导基金的各类投资可以按照风险及收益偏好的不同,作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也可以在收回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4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第十八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保本型投资理财产品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的保值增值性投资。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参股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和跟进投资要建立容损制度,凡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主管部门认可,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按规定流程报批投资于注册在我区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或实施并购的,容许出现投资损失,尽职免责。非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增加新的投资。5第五章终止和退出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子基金参股申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子基金的股权。6第六章考核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设立子基金、基金管理团队、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2第二章管理与决策第二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区管委会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招商办、区金融办各推荐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第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引导基金长期发展规划和投资策略;

(二)审批引导基金募、投、管、退方案;

(三)审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

(四)审批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六)对引导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和监督;

(七)其他应当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引导基金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提请召开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议事事项;

(二)对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建议方案进行初审;

(三)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终总结考核;

(四)发布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跟进投资项目的公示文件;

(五)选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评审流程;

(六)监督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情况;

(七)承办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1人,法律、经济、产业领域专家各占1名,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1人。引导基金办公室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第六条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代为行使出资、管理、退出、分配、清算等出资人权利;

(二)按程序择优征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三)按程序确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监督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四)募集社会资金,设立引导基金专项基金,发起设立引导基金子基金;

(五)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代表引导基金签订合同、章程和其他有关协议;

(六)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七)实施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具体投资方案,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提供相应增值服务;

(八)监管子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报送;

(九)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与引导基金投资项目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亲属等关联关系;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及信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低于万元(如申请者为投资企业,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管理运营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基金管理业绩,具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引导基金、子基金每年应按实际投资额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不超过2%的管理费,托管费、收益分配方案在另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由双方协商确定。

3第三章投资原则与方式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子基金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

(二)引导基金不能成为参股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三)引导基金不得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不得干扰子基金正常运作,对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照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得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到位,子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对非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天使(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30%,单个子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1亿元;

(二)新参股设立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0万元;

(三)子基金须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的企业,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

(四)子基金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受理申请:项目申报人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原则上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分析,并形成项目方案;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办公室将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项目方案提交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原则上引导基金办公室在提交项目方案7个工作日后,提议召开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在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下,负责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方案进行核准,并形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六)对外公示:引导基金办公室将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20天。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并购基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对并购基金单独参股比例不超过25%,可联合各级政府共同向并购基金出资;

(二)并购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并购基金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原则上优先投资于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与我区潜力优势产业相关的境内外优质企业,且企业接受投资后须落户在我区;

(四)并购基金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并购基金应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时,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做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先进制造产业以及与我区潜力优势产业相关的境内外优质企业;

(三)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于我区之外的企业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业链需落户在我区。

第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且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区的早期创业企业;

(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跟进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并购基金、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的操作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4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投资项目的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引导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考核与监督,对引导基金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年终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独立评审。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引导基金办公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托管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投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如发生违反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严重失信的,按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如发生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理。5第五章终止和退出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

(一)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章程或协议满1年,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满1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约定的;

(五)违背《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四条存续期内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导致引导基金退出投资的,退出流程如下: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拟订引导基金退出方案;

(二)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基金退出方案,并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

(三)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参考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意见,核准基金退出方案;

(四)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通过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五条自引导基金投入资金后3年内(含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亦可以按照所持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原则上应按照市场化方式以所持股权的公允价值转让。但相关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第六章考核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对运行情况的审计。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办公室应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引导基金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每月提交引导基金财务报表、每季度提交《引导基金季度运行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7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立的子基金,经子基金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调整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本。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关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

引导基金的特别说明

一相关名词解释

1、私募股权基金(PE):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在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2、母基金(FOF):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母基金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资产。

3、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财政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在投资方向上具有一定导向性的政策性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早期创业投资领域。

4、普通合伙人(GP):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主体

1、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

2、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通过投资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3、基金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4、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类

1、按照投资领域分: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定增基金;

2、按组织形式分: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

3、按照资金性质分: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投后管理投入资源较多;专业性较强;投资收益波动性较大。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四个阶段

四个阶段分别为: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和税收后,首先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剩余部分为基金利润。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可以获得相当于基金利润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当前的分成比例约为2∶8(管理人获得20%左右的利润);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先让投资者实现门槛收益率(正常为6%-8%)后,管理人才能参与利润的分成。

七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各参与方的地位和作用

1、优先级资金:一般为银行、保险、信托、政府资金等希望获得有固定收益保障的资金;

2、夹层级资金(中间级):介于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期望收益高于优先级资金低于劣后级资金,但风险也相对高于优先级资金低于劣后级资金;

3、劣后级资金:劣后级资金属于一个安全垫的资金,在资金遭到风险的时候,劣后级资金将优先承担风险,在分配收益的时候,劣后级资金的收益将在优先级的收益之后支付。操作上,劣后级资金先入。

八引导基金管理架构图

编辑:皋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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