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南京宁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5月11日指定盐城市华融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在年7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电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定于年8月6日下午3点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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