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盐城市财政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强困难群众实际获得感,近日盐城印发通知,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从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四类特殊人群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包括:大市区(含大丰区)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等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元、元、元提高到元、元、元。 此外,从年7月1日起,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大市区(含大丰区)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元的标准,确保年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补差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各县(市)同步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体化。 据了解,今年是我市自年建立低保自然增长机制以来第13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13年间,城市低保标准增长2.2倍,农村低保标准增长7.3倍。全市各级财政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提标落实到位。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