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正文:

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原射阳农商行员工张海燕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苏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海燕,女,年6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现金柜员,户籍所在射阳县,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年8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海燕张海燕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年7月15日作出()苏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海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本案所涉赃款责令被告人张海燕退赔,发还被害单位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苏刑初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海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涉案赃款人民币.39元责令原审被告人张海燕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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